中国科协各级组织要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接长手臂,扎根基层,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进军科技创新,组织开展创新争先行动, 促进科技繁荣发展,促进科学普及和推广,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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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13-07-04 09:50     

              (2013年7月3日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是银川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银川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银川。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的银川而奋斗。

第三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银川市科学技术工作的总体部署,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贡献。

第八条 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科学技术普及、推广,提高全市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加强对少数民族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培养和人才举荐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市级学会是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市)区学会是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银川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银川科学技术协会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经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三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及市级学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的接纳或退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一条 市级学会加入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 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接受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和自治区学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退出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经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其决议,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的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学会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街(乡、镇)社区(村)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街(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社区(村)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二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和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银川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银川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级学会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业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四十九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银川市科协。其英文全称YINCHUA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YCAST

第五十二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三条 市级学会和县(市)区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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