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各级组织要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接长手臂,扎根基层,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进军科技创新,组织开展创新争先行动, 促进科技繁荣发展,促进科学普及和推广,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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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2-03-25 21: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科协各类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组织实施成效,结合市科协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市科协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列入工作计划的学会、科普、“科创中国”、企业科协、科技志愿服务、科技工作者建议、基层组织建设等获得资金支持的各类科协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科协项目的申报、初审、评审、立项、终止、验收、监管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正公开、放管结合、监督有力、绩效导向、鼓励创新的原则,持续优化项目资源配置。

第五条  项目主要分为活动类、竞赛类、建设类等。按经费支持额度,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原则上金额20万元以上为重点项目,20万元以下为一般项目。

第六条  项目实行自主申报、集体研究、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立项实施、总结验收的运行模式。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项目实施方(含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参与单位,下同)和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市科协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制定项目计划、内容和要求,印发项目申报通知;

(二)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研判、初审、评审、公示、立项、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作为甲方与项目实施方签订项目任务书,按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指标,拨付项目资金;

(三)负责赋予项目实施方和项目负责人过程管理自主权,对其进行项目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按照“公平、公正、求实、择优”的原则,建设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动态更新入库专家信息;

(五)根据项目管理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材料;

(二)与市科协签订项目任务书。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等;

(三)实施过程中及时向市科协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事项。

(四)配合开展项目验收等其他工作。

第十条  评审与验收专家是指接受市科协或专业机构聘请、委托,参与项目评审、验收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法律、财务、审计等服务的专家或团队。职责主要包括: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评审或验收意见,并对评审或验收意见(报告)负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包括项目规划、研判、申报、初审(调整)、评审、立项、公示、下达计划、签订项目任务书、拨付管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  项目规划。各部室、中心根据工作安排和计划,编制各类项目的名称、内容、数量、申报条件、支持方向、项目经费、受理方式等。

第十三条  项目研判。以会议形式对各部室、中心提交的项目名称、内容、数量、申报条件、支持方向、项目经费、受理方式等进行集体研究。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通过研判的项目按照相关程序在银川科普网等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为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项目一般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银川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组织)以及其他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单位。对于另行规定的除外;

(三)项目申报单位及个人在过去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1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四)申报项目的单位,同一单位和法人最多申报2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项目;

(五)项目由申报单位实施,严禁项目转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项目实施资格并停止项目经费的拨付。相关责任主体三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市科协各类项目;

(六)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初审。对征集的项目各部室、中心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初步筛查,初审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种。

对初审未通过的项目要及时通知项目申报方告知原因。申报方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通过,逾期未提交修改意见或经修改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视为未通过。

通过的项目进入下一环节,未通过的项目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调整。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有需要调整的项目,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协组织专家、相关部室、中心工作人员组成项目评审工作小组负责项目评审工作。

(一)职责分工。评审工作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担任,组织召开评审工作小组会议,推选专家组组长、副组长人选等;各部室、中心负责评审工作的联络、服务、协调工作等;专家负责项目的评审、赋分、出具评审意见等;

(二)专家构成。根据项目类型、特点,确定评审专家组,一般项目需5名专家组成,重点项目需7名专家组成(至少含1名财务人员);

(三)评审程序。评审工作需小组组长牵头负责项目评审,制定评审标准及评分细则,从项目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开展评审,评审前适时组织召开评审工作会议,推选专家组长、副组长人选,原则上采取集中评审;

(四)评审规则。专家根据评分标准和评分规则给出每个项目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数为每个项目的专家评审得分,专家组根据得分情况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小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形成项目拟立项意见,提请市科协党组会议研究。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对拟立项项目在银川科普网等相关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了解情况并需调整的,由市科协决定取消该项目或以补充、合并等方式重新审核、补充拟立项项目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下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协下达立项通知,明确各项目的承办方、项目内容、完成时限、项目资金等。

第二十二条  签订项目任务书。立项通知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科协、项目实施方共同签订《银川市科协项目任务书》。

(一)项目任务书主要包括项目承担方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经费支出结构、实施内容及预期成效(成果)、进度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任务书规定的验收指标遵循明确、量化的原则,任务书所列项目实施内容与项目申报书一致;

(三)项目由多家承办方合作实施的,承办方应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权、责、利。

第二十三条  拨付管理。根据项目类型采取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等方式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及自治区、银川市等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一)活动类项目,项目实施方在签订项目任务书后可一次性全额拨付,另做规定的除外;

(二)竞赛类、建设类项目,项目实施方在签订项目任务书后先拨付项目经费60%的启动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另做规定的除外;

(三)后补助类项目。项目实施方在项目完成后,原则上根据验收评分情况拨付资金:

1.评分在90分以上的拨付项目资金的100%;

2.评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拨付项目资金的70%;

3.评分在80分以下70分以上拨付项目资金的50%;

4.评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拨付项目资金的30%;

5.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获得资金拨付的项目,填写项目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各部室、中心随时掌握各自项目的进度、实施情况等,指导做好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实行关键环节管理,重点项目可进行一次中期督查,督查采取现场查看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项目任务书进度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并形成书面意见,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是否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延期。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实施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如期完成的,经市科协研究同意可申请延期。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实施及时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协直接终止项目:

1.由于实施遇到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重大变化等原因(破产、重组、法人受到刑事处罚等)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实施的;

2.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进度和内容的;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经费、技术、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4.项目实施不接受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5.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经通知整改后未能达到整改要求或拒绝整改的申请;

6.项目实施在申请延期后,仍无法完成项目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市科协强制终止该项目:

1.借项目进入校园、社区、乡村、企业等地进行推销相关产品的活动;

2.项目实施方向学生或家长、学校、社区居民、企业等收取费用或转嫁项目成本的;

3.强迫学校、学生或家长、社区居民等参加项目或与项目有关的活动、竞赛的。

由市科协研究后形成项目终止决定。终止实施的项目,市科协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费。对实施拒不退回经费的,可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财政经费,该实施及法人、与项目有关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或参与市科协各类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科协组织实施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不同类型,项目验收方式采取集中验收和现场验收等方式。验收时,由相关业务部室、中心牵头,成立验收小组,依据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或评分细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一般项目,验收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重点项目,验收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至少含财务人员1名)。

(一)集中验收。由市科协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需要集中验收的项目采取听取汇报、问辩、讨论、查看资料等形式进行验收;

(二)现场验收。项目实施时,验收小组成员到现场全面了解该项目举办的情况并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验收资料。验收时,项目实施向市科协提交项目任务书、实施方案、预决算、工作总结、成果、绩效自评、宣传信息图片等资料并装订成册,以便长期留存。

第二十九条  验收意见可以有“通过验收”(包括整改后通过)、“未通过验收”和“终止项目”三种结论。

(一)凡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任务和各项指标,取得预期效果,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验收资料齐全给予“通过验收”的结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未通过验收”的结论:

1.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各项指标完成不足90%的且无法继续完成的;

2.项目资金额度(不包括自筹部分)未达到项目任务书约定总额100%的;

3.项目实施方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数据造假等问题,或项目实施方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4.项目实施方未经许可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

5.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6.其他情形。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给予“终止项目”的结论。

第三十条  验收后补助项目,原则上采取集中验收的方式,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项目资金,终止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剩余资金不予拨付。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实施方,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未使用财政资金,同时取消项目实施方和项目负责人申报或参与市科协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督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室、中心对各自实施的项目承担具体的监督责任。由市科协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组织成立监督小组,对项目评审、验收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根据职责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立项评审、专家选用、项目验收等工作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解除项目任务、暂停项目拨款、追回项目经费、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管理或评审资格等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回避。与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项目评审、验收。

第三十五条  保密原则。参与项目评审、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

第三十六条  文档资料管理。市科协、项目实施方加强项目全过程中各类相关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做好档案资料的装订、保存。

第三十七条  项目成果及运用。项目实施完成后形成的成果为市科协及项目实施方(自然人)所共有。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八条  竞赛类项目由中科协、教育部主办的全国性赛事获奖比例设置原则上不超过参赛人数的30%,其他特色科技竞赛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5%,专项奖获奖单位或个人总数不得超过参赛人数的2%。根据竞赛评审标准按照比赛成绩评出一、二、三等奖,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为1:2:3,特殊规定的除外。各竞赛类项目获奖证书由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公示后颁发,未经编号和公示的一律无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协负责解释。原市科协印发的项目管理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银川市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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