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我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区(以下简称“展示区”)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展示区在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集聚区域创新资源,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根据《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宁政办发〔2017〕220 号)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展示区是指在全区各县(市、区)建设的,集中展示自治区重点产业或各县(市、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农业科技基地,是农业特色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的载体,是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农村创新创业和职业农民培训的平台,对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展示区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围绕产业、科学布局”的创建原则,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运营,积极支持展示区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确保健康发展。
第四条 展示区实行“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备案管理、验收评估”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原则上自治区科技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展示区认定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展示区申报单位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展示区建设主体为在宁夏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六条 展示区要有明确的四至界线,有科学的建设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较好的基础条件、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集约化的土地经营。展示区的农业新品种良种化率、农业机械化综合作业水平处于当地最高水平,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周边地区 1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周边地区 20%以上,对本县(市、区)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展示区要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有对外科技合作基础,有完善的技术集成示范和成果转化服务条件,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入驻,有吸引和聚集人才的优势,有培训农民和创新创业的场所。
第八条 展示区要聚焦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展示以下内容:
(一)围绕产业高端化发展集中展示特色现代种植业、养殖业新品种(新品系),高质化精准农业生产技术和模式,设施农业智能生产和管理技术,节水型高效农业技术与装备,农产品绿色物流与加工。
(二)围绕产业绿色化发展集中展示资源高效利用方面的绿色生产技术和模式、动物疫病防控方面的综合净化与防控、环境安全管理等技术和模式。
(三)围绕产业智能化发展集中展示智能农业生产技术和装备,智慧牧场、智慧温室、智慧农机管理和农副产品质量追溯等智慧农业技术,培育现代农业数字化的新模式、新业态。
(四)围绕产业融合化发展集中展示科技支撑农村一二三产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集中整合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促进更多我区特色农产品做优做强。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组织展示区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申报材料。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指导展示区申报书、建设方案的编制。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展示区进行现场考察和会议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经研究审定后,批准建设“宁夏回族自治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区”。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展示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专家论证后的建设方案,督导展示区建设主体抓好建设工作。同时,要整合资源,加大对展示区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协调落实土地、税收、财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依托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自治区科技厅对获批建设的展示区,给予 100 万元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展示区科技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展示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展示区于每年 11 月底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经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报告内容包括建设进度、创新创业、成果转化、产业带动、综合效益、组织管理、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四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四条 展示区建设期为 2 年,自批准建设之日起计算。展示区建设期满,由所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围绕建设方案组织进行自评估后,报属地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认定是否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展示区应在建设期满前 1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延期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展示区实行动态管理。对通过验收的展示区从次年起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评估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对评估为优秀展示区的,支持其建设主体申报自治区科技项目。对评估不达标的展示区限期 1 年整改,整改后再次进行评估,达标则保留资格,不达标则取消资格。取消资格展示区所在县(市、区)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展示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评估程序,由自治区科技厅直接取消资格。
(一)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园区主导产业非农异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编报虚假预算,自筹经费不到位,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自治区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区的建设管理工作,鼓励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积极开展当地展示区创建工作,营造全区上下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的环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10月 1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